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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雪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雅泰电器有限公司、烟台日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顺德市北滘镇科惠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3


信息编号:12833 查看次数:1895
发布时间:2011/9/29 9:43: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9 9:43: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源于公知技术已经成为社会共同财富,公众可以广为利用的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公知技术还包括了他人专利和他人已处于临时保护期中的专利申请。这一原则的适用,使得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不管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被告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公知技术抗辩这一公认的审判原则,直接判决被告不侵权。否则,在我国这样专利权由行政部门授予,专利侵权由司法部门审理截然分开的国家,被告在答辩期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时,专利侵权诉讼则要中止审理。而通过公知抗辩原则的应用,可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也减少了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案件的数量,节约了审判资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对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明确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但是,作为以公知技术杭辫的技术必须具备严格限制条件。应当借鉴专利侵权判定的有关方法,对被控侵权技术与公知技术做实质性对比。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些将专利方案中的某些特征用具有同样功效的另一种惯用技术手段代替,而以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的投机做法,如本案。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使用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替换”原则,认定投机分子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其条件。做到一方面要保护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任何对专利权的不法侵犯都应当受到专利法及相关的法律的制裁;另外一方面,要求专利权人请求保护并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是独到的、体现创造性的,基本不是或根本不是从他人照搬或模仿的。也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目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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