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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诉潘壮、杨初坤、北京远创桐箔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下)信息编号:12821 查看次数:1786 发布时间:2011/9/29 9:33: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9 9:33: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律师点评
专利的发明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往往要耗费巨大的财力、人力和物力。相应地,一旦有了成果,也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专利权有权实施专利,包括使用、许可、转让等。而这一切都是以专利权利人确定为前提的。专利权的归属各国规定不一,但通例是规定职务发明不归属于发明人本人,而归属于让其做出发明的单位或者雇主。这充分体现了专利技术的开发研制的经济性。 本案情况复杂,涉及到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我国法律规定允许转让专利申请权,但要登记。专利权的转让也是一样。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或者公示公信制度,因此一个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的瑕疵不能消灭,而是跟随后继的受让人,其权利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攻击或者挑战。 专利权人以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所有人。第三人若从无权利的但被登记为权利人的主体获得授权,应当认定该受让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本案却不适用。是因为受让人与转让人以及真正的权利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理由知道远创公司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没有保护的必要。这也符合民法的一般原则。即便是善意取得制度或者公示公信制度,也只保护那些有正当理由相信权利外表而与无权利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不一概保护交易中的第三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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