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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案 (下)


信息编号:12778 查看次数:1989
发布时间:2011/9/26 9:53: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6 9:53: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第四十六条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法理分析
      在专利权宣告无效程序中,口头审理并不是一项必要程序。尽管乐华空调器公司在口头审理时才提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请求及具体理由,但鉴于格力电器公司在其意见陈述中已经就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发表了意见,且其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仍然可以就此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意见。因此,格力电器公司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544号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权利要求1-6进行了评价,并说明了理由,而在说明理由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撰写的繁简,故格力电器公司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了审查决定书的构成原则没有充分事实依据。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对比文件的内容看,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灯饰的单元式空调机,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的涉及到灯箱画,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已经可以从中获得空调机可以和灯箱画进行结合的明确技术启示。附件2给出了具有动感效果的多功能自然装饰画,并且该装饰画具有闪烁光栅机构,由装饰画4、偏振片8(即动感光影透射片)和偏振片9及电机构成的偏振光产生机构组成,光影透射片附在面板之后的旋转偏振光源之前。因此,将附件1和2的内容结合,得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格力电器公司认为本案专利技术方案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状中所述的有关情况仅是单方的意见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格力电器公司以此为依据要求确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不能得到支持。
      另外,格力电器公司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利用长时间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解决长时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但是,格力电器公司未能结合该主张证明或说明为什么“空调机和灯箱画进行结合”是一个长时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况且,无论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或是审查指南均没有规定如长时间内没有人将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相结合,那么该结合就一定具有创造性。故格力电器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内容可以看出,本案专利中所述的动感光影透射片的工作原理和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与附件2所述的偏振片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格力电器公司仅依据教科书上的定义或概念对动感光影透射片和偏振片进行分析,而没有结合本案专利和附件2的技术方案本身进行评价,故其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格力电器公司在起诉书中认可利用皮带轮和皮带与微型电机的连接传动方式代替直接的利用电机轴的传动是非常公知的惯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格力电器公司并未说明具体到本案专利技术方案中,这种替换在哪些方面是非显而易见的,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而根据动态画面的技术效果要求相应设置偏振光机构的组数以及共用一台电机,这种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3和4没有创造性。律师点评
      一、专利权异议制度、撤销制度及无效宣告制度
      依照1984年专利法,专利审查监督程序中设有异议程序,即在专利授权之前先行公告,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后3个月内就公告的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只要异议理由成立,专利局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3个月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则对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但在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极少有人在授权之前就申请案提出异议,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因个别案件导致大部分案件的授权拖延了3个月的结果。为加快授权的速度,在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时便将专利授权前的异议制度改为授权以后的撤销制度。即在专利权授予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授权不当,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撤销该专利权的请求。在2000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中,又对专利权的撤销制度进行了修订,撤销了该程序,改为授权以后的直接适用无效宣告程序。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当然,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专利权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实施许可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便显失公平的,则应当向专利权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许可费或转让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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