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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案


信息编号:12777 查看次数:1574
发布时间:2011/9/26 9:52: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6 9:52: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202号

      案由概述
      1998年4月20日,案外人吴玉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动感立式空调冷柜”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准,2001年7月31日,专利权人变更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公司)。2001年11月26日,广东乐华空调器有限公司(简称乐华空调器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2年5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乐华空调器公司和格力电器公司都出席了口头审理。2003年9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544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格力电器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案件事实及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20日,案外人吴玉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动感立式空调冷柜”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1999年7月28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吴玉宝,专利号为98209534.1。2001年7月31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格力电器公司。本专利授权后曾经过撤销审查程序,撤销审查决定维持的权利要求书。
      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为产生山水画面的水流动感,加设了一个动感光影透射片2。这实际是一个可生明暗光栅的透射片。它与画面上的水面、水流相匹配,与水明暗条纹相对应而设置在山水图案之后,此时如果再有一个旋转偏振光源射来,从透光片再穿过透光面板,整个画面中的水就会活起来产生十分明显的流水视觉。当然,由动感光影透射片2和一个旋转偏振光机构结构起来就组成了这个产生动感的光栅机构。动感光影透射片2要随不同山水画而作对应设计,设在山水画之后,旋转偏振光机构之前。
      2001年11月26日,乐华空调器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包括前述附件1,附件2和附件6在内的证据。2002年5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格力电器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曾经提交过一份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已经对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作出了论述。对此,格力电器公司未予否认,但其认为该意见陈述是在口头审理之前提出的。
      2003年9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4544号决定,认为:(1)乐华空调器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声明的用来作为证据的93234827.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8月31日(简称附件1)、91227656.8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6月17日(简称附件2)和第94246773.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2月21日(简称附件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来评价本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乐华空调器公司仅要求以附件1来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关于动感画的一些特征,包括光栅机构、偏振光机构等在附件1中均没有公开,因此附件1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4544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454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45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焦点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在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如果有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在做出维持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部分无效)的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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