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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林诉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信息编号:12776 查看次数:1494 发布时间:2011/9/26 9:51:06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6 9:51: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法理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被控侵权的锁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 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为以下内容: 1.一种锁,包括有锁体,锁体正侧安设有方舌和触发锁舌,方舌后端与自动锁闭机构相连,自动锁闭机构的触发端与触发锁舌相接,其特征在于自动锁闭机构还连接有与多向锁舌相连的连杆。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动锁闭机构包括与回位弹簧相接具弹射作用的转盘,在与转盘相接的横向连杆上设置有台阶状的触发端与触发锁舌后端相接,横向连杆的前端与方舌相接。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触发锁舌为斜舌或小舌,斜舌后端联接拨块与回位摆杆相配接,小舌后端设有弯钩和导向座。 4.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锁,其特征在于在锁体的正侧上方安设有方舌,方舌通过横向连杆与转盘相接,转盘上接有回位弹簧,转盘还连接与多向锁舌相接的连杆,在锁体正侧下方设有小舌,小舌通过其后端的弯钩与横向连杆的触发端相配接。 5.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向锁舌包括上下锁舌,上下锁舌通过连杆与转盘连接。 通过对原告权利要求书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包括有以下4个技术特征:(1)锁体正侧安设有方舌和触发锁舌;(2)方舌后端与自动锁闭机构相连;(3)自动锁闭机构的触发端与触发锁舌相接;(4)自动锁闭机构还连接有与多向锁舌相连的连杆。 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以上4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锁进行对比,所不同的是被控侵权的锁的触发锁舌不是直接与自动锁闭机构上的触发端相接,而是通过一个三角形的配件再与自动锁闭机构上的触发端相接,两者在相接方式上存在不同,特别是在专利权利要求3中对触发锁舌与触发端相接的方式进行了具体描述,即触发锁舌无需通过配件,而是直接与自动锁闭机构上的触发端相接。但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其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3相比最大,它所要求的是使触发锁舌与自动锁闭机构的触发端相接,并没有限定具体的相接方式,故被控侵权的锁采取的相接方式虽与权利要求3中所述技术特征不同,但仍然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构成了侵权。 (二)被告销售带有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锁的防盗门的行为应认定为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还是应认定为使用侵权产品 根据权利要求1所谓“自动锁闭机构还连接有与多项锁舌相连的连杆”的文字描述,结合权利要求5的文字描述、说明书附图74的文字说明和附图74上的标示507,本院认为该连杆应指转盘与上、下锁舌相连接的器件,并非如原告所述是与上、下锁舌相连的插人门中的上、下各3根直棍。原告的陈述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得不到任何的支持。据此,原告主张锁的保护对象是门,并指控被告存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无法得到认可。我们认为:被告在销售防盗门时使用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但被告能够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有明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仍然使用的行为,故依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应承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责任。具体数额本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考虑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酌定。 律师点评 我国《专利法》的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按照该规定,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即以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为准进行确定。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只是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一种形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为准确定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一般是根据权利要求来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是用最少的并且是必须的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应当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大保护范围。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和具体化,其包含的附加技术特征,所以它的范围要比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要窄。若应该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实际写入到从属权利要求中,在确定专利保护时,应把从属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这部分内容一并考虑进去。 2.说明书和附图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是说明书和附图不能作为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它们处于从属的地位。所以,在说明书和附图中体现的技术特征,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就不能划入保护范围之内。然而,说明书和附图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却发挥着一种不可忽略的解释功能。这是因为,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不仅包括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清晰、完整、详尽的说明了这些特征所具有的功能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关系,这对于正确的理解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界限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权利要求书中是不允许写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或积极效果的,这只能从说明书中反映出来。而目的和效果恰恰是构成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专利保护时,不能孤立的从技术特征出发,还要同时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和效果。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当是正面、积极和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将说明书和附图引入,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参考,而不应当是负面、消极和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含混不清甚至发生纠纷时才参考说明书和附图。 3.为了明确权利要求的某一问题时,有时可以参考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与专利局的来往文件和法律文书。原则上,这些文件和法律文书应与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无关,但专利权人在这些文件和法律文书中,所认可、确认、承诺或者放弃的内容并且被专利局认定记录在案,就不得再反悔。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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