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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椰风热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案(上)


信息编号:12771 查看次数:1478
发布时间:2011/9/26 9:44: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6 9:44: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案焦点

      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是指专利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侵犯了其他在先合法权利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专利无效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并予以宣告。
      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是指该合法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理分析
      一、何谓在先权利以及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
      在先权利是指该合法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保护在先权利,既是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也是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之一。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极易与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发生权利冲突。这也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作此规定的原因所在。在这其中要注意的是,该商标专用权或者著作权,其产生之日必须早于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否则不能成为在先权利。外观设计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与著作权发生冲突主要表现为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全部或者部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
      在本案中,由于椰风公司对于第4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关于本案专利新颖性部分的认定没有异议,因此法院仅对该决定中关于本案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认定进行合法性审查。2000年8月25日修订并于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此规定,对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已经授权的,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关于椰风公司提出的本案专利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冲突的主张,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COWIND”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于1996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于饮料类商品,海南椰风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南山公司则于1996年7月6日申请本外观设计专利,故海南椰风实业有限公司对“COWIND”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相对于第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故存在判断本案专利是否与他人取得的在先商标权构成冲突的前提。此外,椰风公司提供的在先取得著作权的证据均载有椰树、椰果图案,这些证据载明的作品完成时间均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亦可以用来判定本案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构成冲突。
      二、冲突的解决途径
      对于此种权利冲突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解决侵权纠纷,也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使该项专利权归于丧失。一个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对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尤为重要。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无效宣告,应该同其他法定理由请求无效宣告一样,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后,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交自己在先权利合法取得相关证据,复审委员会就应该受理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本案中,2001年6月15日公布并于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前提,而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无效审查的前提。由于本无效宣告请求在该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因此,该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就此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4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以椰风公司没有提供本案专利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最终生效的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由,认定椰风公司宣告本案专利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本案中椰风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专利法尚未作新的修改。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过程中,2000年8月25日修订并于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8号公告,该项规定也成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
      关于上诉人南山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未对商标权、著作权的权属问题进行审查,椰风公司不是相关商标权、著作权的权利人的意见,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无效请求人是否为在先权利人并无审查的必要。
      本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牵连到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个案件,一个是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另一个是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前者因涉及到本案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而中止审理,后者终审判决认为商标权和专利权同时合法存在时,不能认定侵犯在先的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中,尚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结论,因此,无效请求人无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合法的在先权利得不到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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