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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柱诉南宁市大圆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下)信息编号:12757 查看次数:1408 发布时间:2011/9/23 10:12:0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10:12: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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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过程中,权利要求书处于核心的位置,是判断一项专利技术或者产品是否侵权的标准所在。所以,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必须规范权利要求书,力争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专利技术,而对于专利审查者来说,必须依据专利要求书来明确专利保护范围。目前,各国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上有两种做法是较为典型的,一是“中心限定”,二是“周边限定”。所谓“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的覆盖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其好处在于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但对于公众而言,即使充分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仍然无法真正了解专利保护的范围,有不公平之嫌。而“周边限定”则恰好与之相反。它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其优缺点也恰好与“中心限定”的做法相反。鉴于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目前各国都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折衷。我国即是如此,即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延伸。 目前还有人提出专利“部分侵权”之说。这种说法否认了专利技术的整体性,将专利技术方案人为地分割成若干局部予以保护,这在学理上是不成立的。缺少任何一项必要技术特征的产品,都不可能达到专利技术的目的和技术效果。所以,要确认一项技术或者产品是否侵犯了专利权,就必须确认该项技术或者产品具备专利技术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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