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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柱诉南宁市大圆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信息编号:12756 查看次数:1295 发布时间:2011/9/23 10:11: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10:11: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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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前提就是必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明确区分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专利纠纷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即“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一项技术特征是否构成必要技术特征实际上取决于该技术要素是否为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技术要素。“非必要技术特征”是指把该技术特征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去,其余技术特征的结合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仍然能实现发明创造的目的、任务和积极效果,而且这种删除并不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作出这种区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显示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能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将一些非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列入了独立权利要求之中,在这些情形之下,就应当结合发明的目的、效果和技术手段以及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向专利局审查员所作的陈述综合分析,作出实质性判断,不要简单因为不具备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就作出没有落入保护范围的结论。若缺少的是非必要的技术特征,那么其仍属于侵权产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经确定,便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技术必须具备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才能被认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要缺少其中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那就不构成完整的专利技术方案,不应当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在本案中,虽然刘国柱的“多辊式蔗渣除髓机”实用新型专利和被告大圆糖机厂、被告大圆环保公司的“阶梯式蔗渣筛分机”发明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蔗渣除髓的问题。但是,经过将被控侵权物“阶梯式蔗渣筛分机”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刘国柱的“多辊式蔗渣除髓机”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比分析,原告的“多辊式蔗渣除髓机”髓量的调整是通过在筛网卜安装一髓量调整板来实现的,这是其必要技术特征之一,而两被告的产品缺少髓量调整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其对髓量的调整是通过安装可控无级调速电机进行髓量调整,并且两者的工作原理不同,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所以,被告的技术并未构成对原告专利技术的侵权。 三、关于本案中等同原则的分析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种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将专利方案中的某些特征用具有同样功效的另一种惯用手段代替。这在进行特征分析时,侵权物与权利要求在特征上并不完全相同。对于这种情况,大多适用“等同替换”的原则。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尤其应当参考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的附图,因为只有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才有有关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的效果、目的的描述。这时,按说明书及其附图来理解或解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大于其按字面意义理解的范围。 对于本案被控侵权物是否适用等同替换原则,必须证明“阶梯式蔗渣筛分机”技术方案是刘国柱“多辊式蔗渣除髓机”专利技术方案的改劣发明。而经过对双方技术方案的分析,结合双方的陈述,不能得出这一结论。理由如下: 第一,多辊和髓量调整板是刘国柱“多辊式蔗渣除髓机”专利的两个发明点,被控侵权产品“阶梯式蔗渣筛分机”取了其中一个发明点多辊,加上一个现有技术调速电机,构成一新的技术方案,该在后技术方案也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上诉人刘国柱不能举证否定“阶梯式蔗渣筛分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可以认为“阶梯式蔗渣筛分机”是一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第二,上诉人刘国柱在诉讼中主张被控侵权产品“阶梯式蔗渣筛分机”采用调速电机成本高,易损坏,且损坏后难修理,大多数用户不愿使用,专利技术方案采用匀速电机加髓量调整板,成本低、方便操作,能实现高效、节能、优质的目的。而在实际生产中,刘国柱很少使用髓量调整板技术,甚至在1998年9月19日获得“多辊式蔗渣除髓机”专利后,刘国柱向其客户送发的《多辊式蔗渣除髓机应用说明》宣传资料还宣称“此种除髓机采用调速电动机”,而不是宣传自己的髓量调整板专利技术。上诉人刘国柱的实际行为与陈述是矛盾的,故其主张调速电机比髓量调整板效果差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被上诉人的“阶梯式蔗渣筛分机”自2000年12月投产以来,至今已销售近30台,在广西糖业领域享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说明其产品的性能和效果得到用户与市场的认可。从这一角度可以看出,“阶梯式蔗渣筛分机”并非一种变劣技术方案。所以本案不能适用等同替换原则。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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