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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长乐市台福食品有限公司案(下)


信息编号:12753 查看次数:1255
发布时间:2011/9/23 10:05:3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10:05: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在我国现行专利审查程序中,相对于发明专利来看,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都相对简单。专利局在受理申请案后便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与发明专利的审查内容和程序大致相同,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案授予专利并且予以公告。但是,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在总体上专利质量水平不高。许多不具备专利性的申请在其中滥竽充数,更有甚者恶意申请,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正因为如此,授权之后的监督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的终局效力正是对这些缺陷的有效弥补。
      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后的法律效果,我们一般认为其为自始无效。但是同时必须注意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是因为如果对于这三种情况也同样适用自始无效,恢复到未执行前的情况,将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降低了经济效益,与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在此,区分专利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采取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更加合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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