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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长乐市台福食品有限公司案(上)


信息编号:12751 查看次数:1267
发布时间:2011/9/23 10:03:0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10:03: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案焦点
      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是指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专利权的行使不得与之相冲突,在先权利的范围不限于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都包括在内。
      合法性
      合法性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的专利权的实质要件之一,具体来说就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它与新颖性不同,后者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比较仅在各外观设计之间,而合法性要将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比较,不限于外观设计,还包括商标权等,如果违反合法性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无效宣告
      是指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核后宣告其无效的一种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授予的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对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这种缺陷专利权的存在,不仅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他本不应该得到的权利,而且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拘束,因此,专利法设置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从而通过法定程序使本不该存在的专利权恢复到原始状态。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做出专利权无效、有效以及部分无效的决定。无效宣告的决定具有溯及力,追溯至专利权授予时,即视为专利权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双方以及任何第三人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七条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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