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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专利处理纠纷案(下)


信息编号:12749 查看次数:1247
发布时间:2011/9/23 9:59: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9:59: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在判断专利侵权的过程中,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前提。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保护范围各不相同。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专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判定前者侵权时可以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和同等原则等辅助加以考察,并参照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部分作出,而后者则要区别出外观设计中的“要部”和“非要部”,被控产品是否和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要部”相同来认定是否侵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因此在申请专利权时,一定按上述规定谨慎填写和提供照片、图片、权利要求,在发生纠纷时将成为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侵权的直接依据。
      同时,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一项产品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首先必须是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而不作跨类判断。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不构成实质要件的区别,并不能阻止侵权的成立。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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