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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专利处理纠纷案(上)信息编号:12747 查看次数:1284 发布时间:2011/9/23 9:57: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9:57: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案焦点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样,是人类智利劳动的创造性成果,所不同的是,外观设计是一种新设计,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该设计本身,而不是负载该设计的物品。外观设计在符合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的条件下,经申请并经审批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技术范围,即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成果的技术特征和技术范围。由于外观设计比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要求低,申请文件也有所不同,所以保护范围也有所差异。我国以被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本身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即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 外观专利设计的要部 即在整个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当中,属于主要部分,对于获得该项专利有决定性价值的部分。相应的,不是主要部分,对于获得专利可有可无、不具有决定性价值的部分就是外观设计的非要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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