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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权诉宝鸡秦源防盗螺丝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下)


信息编号:12731 查看次数:1310
发布时间:2011/9/23 9:23:1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9:23: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在理论上,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可以精确到分、秒,乃至更小的时间单位。但目前国际上同性的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个:一个以时刻为单位,另一个是以日为单位。在德国、法国等地,判断申请的先后是以时刻为单位,这种做法虽然精确,但是增加了专利局审查工作的工作量,效率比较低。我国采取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标准。这种做法实行起来简单而方便,但是问题在于可能在同一日会有不同的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对于这一矛盾的解决,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法在这一问题上采取协商原则,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协商不成者不授予专利,但实际工作中也是采用这种方式以促成申请人间达成协议。
      不难看出,在专利侵权的判断中,权利要求是核心的概念,我国的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明确了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欧美各国的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认为它是我国专利法规的特色之一。所谓“不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了达到目的和效果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使之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上位”撰写方式。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根据,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它成为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根据,有直接法律效力。因此在申请文件的起草工作时,特别要仔细推敲权利要求的措词。一个权利要求所具有的特征越多,专利所给予的保护范围就越小,所以起草权利要求时应当避免将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构成并非必要的次要特征包括进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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