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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信息编号:12725 查看次数:1368 发布时间:2011/9/23 9:18: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9:18: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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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李建权诉宝鸡秦源防盗螺丝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西经初字第142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经一终字第20号 案由概述 李建权以其设计的螺丝防盗装置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螺栓防盗装置”。李建权发现宝鸡秦源防盗螺丝厂(下称秦源螺丝厂)于1997年开始生产其专利产品,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源螺丝厂侵犯其专利权。 一审案件事实及依据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4年12月3日李建权以其设计的螺丝防盗装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7年2月22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螺栓防盗装置”。 李建权取得专利权后,发现秦源螺丝厂于1997年开始生产其专利产品,1997年10月7日销售给宁夏送变电工程公司与其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此后还将其生产的防盗螺母大量销售到宁夏等地。一审审理期间秦源螺丝厂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宣告李建权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国家专利局于2000年6月27日作出第2566号审查决定,宣告李建权专利94246039.1实用新型要求1和专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部分无效。维持该专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力要求2的部分有效。 查明,秦源螺丝厂于1997年7月15日以厂长任宝玉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防盗锁紧螺母”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8年7月3日授予任宝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是“防盗锁紧螺母”,后秦源螺丝厂又对前一项专利作了改进,于1998年3月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新型“防盗螺帽”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9年6月5日授予任宝玉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新型防盗装置。一审在审理期间,依据原告申请对证据进行了保全,提取了被告的产品样品,经当庭质证,该样品内套虽为圆柱台阶型,但其台阶面较宽、台阶较低微且有一定锥度,而外套亦有一定锥度。工作原理亦是靠内外套台阶上的锥度配合产生摩擦力,拧紧螺丝再在外力达到一定力度外套与内套分离自由旋转,达到防盗目的。另查明,秦源螺丝厂共销售防盗螺母产品价值为879537.89元。 一审法院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所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螺栓防盗装置,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所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防盗锁紧螺母及新型防盗装置其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依照先申请的原则,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受到保护。由于被告生产的防盗螺母产品主要技术特征已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防范围,且被告实施生产销售防盗螺母装置未经原告许可,故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3万元,被告不认可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认可其销售利润为销售额20%,故应根据被告的销售额及其所承认的利润率确定赔偿数额为妥。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源螺丝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生产、销售原告李建权的专利产品; 二、被告秦源螺丝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建权赔偿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175907.58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建权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诉辩观点 上诉人秦源螺丝厂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李建权的专利技术,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是螺栓防盗装置外套中心孔呈锥型,内套是对应的锥型,而秦源螺丝厂产品技术特征是内套为圆柱台阶型,其上部为圆柱型凸台,下部为圆柱体。外套上制与内套相配合的台阶形内孔,其上部分为圆柱形凹台内壁为过盈配合,内套的下部圆柱体外壁与外套下部分圆柱体内壁为间隙配合,这两个专利产品的结构截然不同。(2)认定事实缺乏综合因素。秦源螺丝厂的产品安装后就完全破坏了内外套的过盈配合,再也无法恢复,不但不能用普通工具拧开卸掉,而且用专用工具也无法卸掉,故秦源螺丝厂的产品未侵犯李建权的专利技术,要求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李建权答辩称,秦源螺丝厂的产品只是把仿造的产品形状作了改变,但工作原理及目的、手段、方法和结果一样。在一审经过测量,秦源螺丝厂的产品一头大、一头小、外套有一定锥度,内外套配合后达到一定力度、外套自由旋转,因此,一审认定产品等同,侵犯了李建权的专利技术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建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螺栓防盗装置,在本案一审期间,秦源螺丝厂曾向国家专利复审委申请无效宣告,经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部分。因此,该专利权利有效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秦源螺丝厂,其后虽申请了两个专利,但其产品与李建权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依据先申请原则,秦源螺丝厂的产品构成了对李建权的专利侵权。其关于与李建权产品在外形结构上不同,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其产品内套虽为圆柱台阶型,但内套的台阶面比较宽,台阶又比较低,且台阶本身又有一定锥度,它的工作原理与李建权专利产品的工作原理一样,依靠台阶的锥度与外套配合,拧紧螺母,当外力达到一定力度时,内、外套脱落外套自由旋转,起到防盗目的。经勘查,秦源螺丝厂的产品在螺栓拧紧后,再用专用工具强力作用外套时,外套与内套仍能恢复紧密配合,卸下螺母。故秦源螺丝厂的产品与李建权的产品实质上等同,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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