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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特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科霖众医学技术研究所、徐屹、谢湘桂专利侵权纠纷案(三)信息编号:12723 查看次数:1143 发布时间:2011/9/23 9:16: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9:16: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律师点评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上,大致可以遵循以下三个步骤,首先,分析被指控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的权利要求相比较,看看它是否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的技术特征。然后,比较被指控侵权的方案与权利要求中相同的技术特征的功能或表达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是否一致,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否相同。最后,判断这样组合起来的技术特征的整体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整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如果全部一致,那么很明显,这种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这被称为“全面覆盖原则”。如果并非全部一致,可以看看能否适用等同原则。 本案中将变劣发明作为等同原则的一种情形加以认定。变劣发明是指发明人故意省略他人专利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必要技术特征,从而使该项技术不能很好地达到与专利技术一样的功效。变劣发明是侵权人为了规避侵权责任采用的变通之法,其主观上还是要侵权。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省略必要技术特征而造成的效果变差的变劣发明依照等同原则认定侵权。”这一做法虽然能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却不完全合理。等同替换是指以与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与其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替换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变劣发明与专利技术相比,在实现的功效上要差一些,不能满足依照等同原则认定侵权时的“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一条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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