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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特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科霖众医学技术研究所、徐屹、谢湘桂专利侵权纠纷案(一)


信息编号:12714 查看次数:1234
发布时间:2011/9/23 8:49: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3 8:49: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案焦点
      等同替换
      等同替换是指以与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与其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替换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
      必要技术特征
      对达到专利说明书中的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集合。

    法律依据: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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