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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浩电器有限公司诉无锡菊花电动工具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下)


信息编号:12505 查看次数:1104
发布时间:2011/9/19 9:46: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9 9:46: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在采用何种标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同类产品存在争议。主张以专利审查时适用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为标准的,认为国家在授予权利人权利的时候是依照这个标准的,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时也应当依照这个标准,这个才是权利人真正的权利范围。专利局发布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所谓相近似的物品,基本上是指同一类的产品。”中国专利局在审查时采用分类表就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它共分31大类,下分若干小类,总计218类。1968年,在瑞士洛加诺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洛加诺协定,制定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旨在对巴黎联盟成员国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分类管理上进行统一的规定。该协定于1971年生效,目前有23个成员国,9个签署但尚未批准,35个国家没有签署,但适用这一标准,我国就是这样。主张以商品分类表为判断标准的,认为虽然在授予权利时专利局采用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但在判断是否侵权时,主要考虑的是二者会不会发生混同,要以一般人作为判断标准,采用前一个标准太专业,没有实际意义。商品分类表也就是1957年在法国巴黎仃立的尼斯协定,共分34个商品类和8个服务项目类,总计1万多小项。在申请商标权和判断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时依照的是这个标准。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在商标审查中适用这个标准。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部分和公知部分上,美国采用的做法是: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用虚线画出设计中哪些部分是自己的独创之处,以便和已有技术区分。这种做法值得借鉴。新颖性的判断是以申请日为基准的,申请时就较明确地划定自己的权利范围对权利人、对公众都是较好的选择。北京法院要求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设计要点图”在实践上不如申请时权利人可能为了胜诉,而划定很大的范围由法官进一步认定,而法官相关的专业素质不如专利局的审查员。
      外观设计专利是用来装饰产品的外观的,正确理解这一点也很重要。有些产品的外观是为了完成某个技术上的效果而必须的,如洗衣机上的一些槽线,这些不能获得专利权。外观设计追求装饰性,而不追求实用性。这些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产品的有些部位或者零件的外观设计确实是新颖的,但如果从产品外面看不到这些部分,也是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因为这些已经不再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这一点在本案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欧洲议会和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委员会起草的文本中也写明“保护不应该延及到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看不见的那些部件,或者部件在安装时不能看见的部件特征,或者本身不能满足新颖性或者独创性要求的产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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