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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霞诉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下)信息编号:12494 查看次数:1319 发布时间:2011/9/19 9:32:57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9 9:32: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律师点评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一种造型。所以前者以交存图片或照片的方式来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而后者却采用权利要求书的方式来确定其权利保护内容。外观设计以交存图片或照片的方式来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可以清楚直观,清晰明了地将外观设计的特点表现出来,避免了因文字表述而产生的偏差、歧义及遗漏。所以,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采用图片或照片的方式是最准确的。只要与图片或照片反映的内容相似或相同,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而不以其他的文字表述为准。另外,凡是图片或照片没有反映的内容,则不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早期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法不允许对外观设计的图形做任何的说明。但后来人们认识到必要的说明还是必须的,因此各国专利法都允许对外观设计专利图形做适当的文字说明。但是,并不是说文字说明与图片或照片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图片或照片仍是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标准,文字说明仅是附属。故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应以图片或照片中反映的内容来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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