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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霞诉北京龙山泉饮料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上)


信息编号:12492 查看次数:1250
发布时间:2011/9/19 9:30:35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9 9:30: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案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以交存的照片或图片为准的方式,而不像发明或实用新型采用文字说明方式。以图片或照片反映的内容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可以清晰表明外观设计的特点,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早期的外观设计保护法甚至不允许对外观设计的图形作任何文字说明。如今,各国都允许对照片或者照片上不易理解或可能造成误解的部分作适当的文字说明。

    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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