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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案(结)信息编号:12490 查看次数:1305 发布时间:2011/9/19 9:27: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9 9:27:1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律师点评
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考诸各国专利法的实施,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一般有两种典型的方法:一种是“中心限定”,另一种是“周边限定”。所谓“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从而达到给予专利权人较为充分保护的目的。其弊在于对公众而言似有不公平之嫌,因为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以后仍然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另一种做法是“周边限定”,它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的解释都是不允许的。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公众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对专利权人来说其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缺陷而使其专利技术方案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专利制度的发展早期,一般都是采取“中心限定”的做法,当时的专利法与民商法立法本位一样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中心。随着立法本位的转移和法律理论的发展,有些国家越来越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采取了“周边限定”的做法。应当指出,这两种做法都是理论上的概括而已。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简单绝对地采取一种极端做法的国家似不多见。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我国的做法,从条文规定及专利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采取的一直是折衷主义——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做出的适当的延伸。 专利领域的间接侵权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对专利侵权判断基本原则“全面覆盖”的规避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依样画瓢地进行仿冒、明火执仗地侵犯专利权的情况正在逐步减少,将别人的专利技术方案改头换面地制造、生产、销售,已经开始出现并愈演愈烈。近年来专利领域讨论得比较热烈的“等同侵权”、“间接侵权”都是对这一社会现实的回应。经过学术上的争论和实务上的总结,等同侵权的问题已经大体取得了共识,其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吸收,预计在将来专利法修订时应该会纳入到法律中去。但是对于间接侵权的问题,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于专利领域间接侵权的性质——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独立的侵权行为、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否要以直接侵权损害发生为前提,间接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侵权的表现形态等等,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少的争论,这也造成了司法上的一定程度的混乱。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讨论是当务之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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