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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案信息编号:12488 查看次数:1263 发布时间:2011/9/19 9:20:27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9 9:20:2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案焦点
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的所及范围。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实际上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各国法律都承认,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权利要求书是界定权利范围的法律文件。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则是由图片或者照片中所反映的内容确定。 间接侵犯专利权 间接侵犯专利权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但其行为却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了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如果行为人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直接侵害,无论是否有诱导、怂恿的行为,都只是定性为直接侵犯专利权。 法律适用 《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第六十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第十七条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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