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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城镇实业总公司、上海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地康营养保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下)信息编号:12454 查看次数:1184 发布时间:2011/9/15 9:17: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5 9:17: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律师点评
职务发明创造非以发明人一己之力一蹴而就,而是基于雇佣关系完成本职工作或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始能成功,为了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同时顾及发明人是发明成功的关键智力因素而规定发明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专利权的归属关系当事人经济利益甚巨,而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有些情况下不易掌握,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引起纠纷甚至导致发明人与单位反目也不乏见。因此,为避免纠纷,最好单位在公司章程、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和报酬的分配方式,或者就具体项目在研制之初与发明人事先做好约定。基于合意基础上的合同约定最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自身利益,因此有约定的总要比法律的硬性规定在具体案件的运用中具有合理性。无论是单位还是发明人都该有“先见之明”,单位对于专利及其利用也应有“战略规划”。发明人或设计人也要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下,仍可以依据法律获得合理报酬。《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从该条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即使该专利未实施,单位也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在实施后,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应根据该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而定。最好双方能约定报酬比例,以免引起纠纷。单位不能仅顾眼前利益而在报酬上过于吝音,这样不利于激励雇员的发明创造热情,从长远看对单位不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除了发生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外,单位的主体认定也常常是当事人纠缠不休的问题。就本案来说,不是“雇员”与“雇主”的纠纷,而是谁是“雇主”的纠纷。在出资人众多和领导机构重叠的情况下,更易发生混淆,因此出资人和出资成立的单位要严格区分,出资成立的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组织研制的发明创造不能因出资关系而归出资人所有,否则构成侵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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