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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锋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胡松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下)


信息编号:12451 查看次数:1365
发布时间:2011/9/15 9:13:1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5 9:13:1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专利法是保护创造发明人的,但在职务发明上,法律却反其道而行,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这是因为发明创造专利技术需要大量的时间、财力的投入,不是单个人的力量所能完成的。而社会的进步发展需要先进的技术,人类生活的提高也离不开技术的进步。为了鼓励多发明创造,法律将专利权授给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可以鼓励公司企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实现专利法诞生以来的目的——作为鼓励发明创造的一种有效机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付出脑力劳动的人,一般他们会获得相应的报酬,如英国、日本都有这样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修改后,在职务发明的归属上,更加倾向于发明人,侧重对个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如第六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举证责任上,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法律也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修订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即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利用自己方法专利生产的产品是新产品,在形状、构造、组合等方面是新的,不是已知产品。而不用举证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用专利方法制造出来的,这个责任转嫁给被告,由其证明他的产品不是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制造的。因为方法专利不同产品专利,判断产品专利侵权的标准是用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而被控侵权产品容易获得;方法则难以获得。但只时新产品适用,是因为一个新产品,在我国市场上刚刚出现,他人若有相同的产品,侵权的可能性极大。而已知产品,由于上市时间长,替代技术、反向工程都可以生产出相同的产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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