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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海鹰矿山工程设备公司诉王梓奇、徐正一、孙成林专利权纠纷案(下)


信息编号:12445 查看次数:1258
发布时间:2011/9/15 9:04: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9/15 9:04: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律师点评
      职务发明问题是专利法中一个较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对于职务发明的判定必须慎重。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就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专利法中这种关系的焦点在于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原则上此问题的解决应当遵从“合同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两种情况:第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的确定还应参照《劳动法》的有关标准,本案即属此种情况。第二,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被确认以后,就必须依照法律来解决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专利法的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进步,因此在处理专利权归属方面也应遵循这一宗旨。职务发明创造的产生是发明人与发明人所在单位双方努力的结果,在审判实务中必须把握好法律规定的标准,兼顾双方的利益。
      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问题已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实务需要,存在较多的争论。因此,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时于单位来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劳动合同中对专利权属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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