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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查指南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信息编号:12378 查看次数:1217 发布时间:2011/9/8 9:40:59 最后更新时间:2011/9/8 9:40: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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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第4.7节)
修订内容:原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节有关中止期限规定如下:“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该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终结。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纠纷在中止期限一年内未能结案的,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限,期满未请求延长的,一个月后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协助执行诉讼保全的中止期限规定同上。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修订说明:原审查指南第五部分有关中止期限的规定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恶意利用这种规定拖延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从而无法实现无效宣告程序设立所要达到的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专利权侵害的初衷。因此,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的中止期限作了单独规定,即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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