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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审查指南中复审决定的第(1)种类型:“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信息编号:12367 查看次数:1179
发布时间:2011/9/8 9:21: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8 9:21: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关于复审决定的类型(第5节)
      修订内容:将原审查指南中复审决定的第(1)种类型:“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修改为:“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即删除“的理由”和“驳回复审请求”;将复审决定的第(2)种类型:“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修改为:“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即删除“的理由”。
      修订说明:为了与修订后合议审查的内容相适应对复审决定的类型进行相应修改。由于驳回决定是否被维持并不完全取决于复审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删除“的理由”。此外,因本节涉及的是作出复审决定的类型,如将其同样冠以“驳回复审请求”之名,则恐与总则中“驳回复审请求”的结案方式混淆,因此,删除“驳回复审请求”。

      七、关于复审程序的终止(第9节)
      (1)修订内容:增加以下内容:“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修订说明:增加在驳回复审请求的情况下复审程序终止的情形,与总则中驳回复审请求的结案方式相对应。
      (2)修订内容:将“属于上述第7节(1)种类型的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出庭应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复审程序终止。属于上述第7节第(2)和(3)种类型的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程序终止”修改为:“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修订说明:复审程序的终止不仅仅是针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起诉的情形,因此,增加了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的终止情形。此外,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实并不限于复审决定的结论对其不利的情形,无论复审决定的类型是维持驳回决定,还是撤销驳回决定,当事人均有诉权,因此,做出上述修订。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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