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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审请求的口头审理(第4.3节)


信息编号:12366 查看次数:1266
发布时间:2011/9/8 9:19: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9/8 9:19: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1.明确了口头审理是复审请求的一种审查方式
      修订内容:将本章第4.3节的标题“复审通知书”修改为“审查方式”。并且,增加如下内容:“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修订说明:将口头审理作为复审程序中的一个有效听证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
      2.补充复审请求口头审理的具体规定
      修订内容:增加如下内容:“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修订说明:上述内容对于合议组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时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方式、答复期限以及对应结案方式进行规定。其中,提供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答复方式进行选择的机会,并不强制性地要求其必须参加口头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与一般的复审通知书可能存在区别,可以仅仅通知口头审理进行的时间、地点或者简要说明口头审理中拟调查的事项,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审请求人”却是一种正式的听证程序,因此,能够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作为“期满未答复的”的后果的通知书应当仅限于已经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形的通知书(有别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对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这样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在复审请求人既不参加口头审理,也不进行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其复审请求才能视为被撤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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