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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审查指南前置审查意见的第(1)种类型:“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信息编号:12364 查看次数:1579 发布时间:2011/9/8 9:17:07 最后更新时间:2011/9/8 9:17: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关于强化和规范前置审查操作
1.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第3.2节) 修订内容:将原审查指南前置审查意见的第(1)种类型:“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修改为“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即删除“证据充分,理由”。 修订说明:为了充分发挥前置审查的作用而对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进行修改。由于在前置审查阶段驳回决定是否被撤销并不完全取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前置审查同样也增加了原审查部门“主动纠错”的机会,应鼓励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主动发现驳回决定中存在的问题,使这类案件不必经过合议审查而直接回到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这样有利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和方便当事人。 2.前置审查的范围(第3.3节) 修订内容:删除原审查指南第5节中的以下内容:“原审查部门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进行检索以后,在新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坚持驳回决定的,应当根据新的对比文件(必要时结合原有对比文件)详细说明坚持驳回的意见。”以及“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对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申请文件未作修改的复审请求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或者证据。”增加如下内容: “(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i)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ii)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iii)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查文本中还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例如,原审查部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曾指出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最终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在复审请求人将申请文件修改为原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如果原审查部门认为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缺陷依然存在,则属于第《ii)种情形,此时原审查部门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对于前置审查的理由和证据的明确规定与合议审查对于理由和证据的明确规定之间存在一定对应关系。前置审查中有关理由和证据的问题在于:是否允许补充新驳回理由、新证据以及允许补充什么样的新驳回理由、新证据。依照原审查指南规定,只要复审请求人进行修改,就可以重新检索补充新的对比文件和提出新的驳回理由;而修订后不以请求人是否进行修改作为划分是否允许原审查部门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的界限,并且,基于前置审查是纯内部程序,审查员不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的考虑,首当其冲地规定了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一般不允许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 本段将允许补充的驳回理由和证据严格限制为上述三种情形:其中,第(i)种情形与合议审查中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保持相同尺度,因为公知常识属于“认知”的范畴,针对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证据,并不必与对待新证据的态度相同;特别是,当复审请求人质疑驳回决定中提及的公知常识时,由作出驳回决定的审查员补充相应的证据其实有利于澄清事实。第(ii)种情形针对已通知过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的规定是基于与上述合议审查中的同样考虑,要求前置审查部门应当将其纳人审查范围以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第(iii)种情形尽管与合议审查中内容相对应,但是,强调只有在原审查部门因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未被克服而坚持驳回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发现除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外,申请文件中还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则为了节约审查程序有利于在后期的合议审查中一并解决,可以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有关“明显实质性缺陷”和“性质相同的缺陷”的举例可以参见本章第4.1节“理由和证据的审查”。此外,修订后还通过举例的方式具体说明本节上述(ii)中所述的情形以便于理解。 3.前置审查意见的撰写要求(第3.3节) 修订内容:在本节增加如下内容: “(1)原审查部门应当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驳回决定的,应当对所坚持的各驳回理由及其涉及的各缺陷详细说明意见;所述意见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2)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原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4.2节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原审查部门认为修改符合本章第4.2节规定的,应当以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认为修改不符合本章第4.2节规定的,应当坚持驳回决定,并且在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的同时,说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中未克服的各驳回理由所涉及的缺陷。 (3)复审请求人提交新证据或者陈述新理由的,原审查部门应当对该证据或者理由进行审查。” 修订说明:前置审查是一个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程序,它提供给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其驳回理由是否成立、驳回决定有无实体和程序上的瑕疵以及在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修改和举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和明确驳回理由的机会;前置审查意见应充分反映出相关的审查信息,才能有助于合议审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有利于节约程序以及方便当事人,因此,本段通过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查的操作使前置审查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具体体现在: 上述第(1)项强调要“对所坚持的各驳回理由及其涉及的各缺陷”详细说明意见,其含义是:一方面,对于不再坚持的驳回理由以及缺陷则不必说明,也就是说,如果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未提及某些驳回理由及其所涉及的某个缺陷,则认为原审查部门已不再坚持该理由以及该缺陷;另一方面,由于驳回决定往往出现多个驳回理由或者指出多处缺陷,因此,对所坚持的理由以及所坚持的缺陷应当逐一说明审查意见。 上述第(2)项出于相同的考虑,针对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情形规范前置审查的操作,并注意与修订后的本章第4.2节相呼应。需要指出的是,前置审查意见既要充分反映出相关的审查信息以利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又要避免给原审查部门带来过重的工作负担,因此,在修改文本不被接受的情况下,对于修改所带来的缺陷(往往是多处以及基于不同的原因不应被接受)应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详述,而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申请文件是否仍然存在应予驳回的缺陷,原审查部门只需针对所坚持的理由及其缺陷表明态度。 上述第(3)项涉及复审请求人提交新证据以及陈述新的争辩理由的情形,这是前置审查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驳回决定没有评述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的,该驳回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而复审请求人针对驳回理由提交新证据以及陈述新的争辩理由是提供了原审查部门在结合新证据和新理由的基础上重新考察驳回理由是否成立的机会,特别是,所提交的新证据和陈述的新理由往往涉及一些技术问题的判断,因此,原审查部门应当对上述新证据和新争辩理由进行审查,并说明其审查意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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