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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审查工作公正而有效地进行以及方便当事人


信息编号:12362 查看次数:1180
发布时间:2011/9/8 9:13: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9/8 9:13: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为了保障审查工作公正而有效地进行以及方便当事人,审查指南本章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第一,调整了形式审查部分的体例,并修改了部分相关内容;第二,删除了审查原则和审查顺序,增加对复审程序性质以及对合议审查的审查范围的明确规定;第三,强化前置审查的作用和规范前置审查操作;第四,增加对于修改文本的审查规定;第五,明确口头审理为复审请求的一种审查方式,并增加配套规定;第六,修改复审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第七,修改复审程序终止的情形。

      一、关于形式审查
      1.有关形式审查部分的体例调整(第2节)
      修订内容:将原审查指南第4.1节“形式审查的内容”和第4.2节“形式审查的处理”的相关内容合并,并按照具体审查事项划分为6小节,依次为“复审请求客体”(第2.1节)、“复审请求人资格”(第2.2节)、“期限”(第2.3节)、“费用”(第2.4节)、“文件形式”(第2.5节)和“委托手续”(第2.6节),此外,将与“形式审查通知书”有关的内容合并为一个小节(第2.7节)。
      修订说明:原审查指南第4.1节“形式审查的内容”和第4.2节“形式审查的处理”涉及的具体审查事项是对应的,但部分内容重复,且将所审查的内容与处理方式分别规定在两处,不利于查阅,因此,将上述内容合并,在每项审查内容之后规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再将其依照具体审查事项细分为6小节,且分别添加如上小标题。
      2.有关委托手续(第2.6节)
      (1)增加针对“委托权限仅限于复审程序的委托关系”的规定。
      修订内容:增加如下内容:“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专利局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但是,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修订说明: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一个环节,驳回决定经复审撤销的申请依然会回到实质审查或初步审查程序,代理机构的委托权限一般延及整个程序,复审阶段对于委托手续的规定通常应适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对于整个程序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复审请求人应参照该规定在专利局办理相关手续。本段的修订重点在于:针对复审程序委托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情形作出方便当事人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仅授予其针对复审程序的代理权,则该委托关系仅在复审程序中有效,而不延及其他程序,在此情形下,如果要求复审请求人必须到专利局办理连同著录项目变更在内的相关手续则无意义,反而加重当事人和行政部门的负担,因此,允许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本小节规定办理委托手续,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2)增加针对委托多个代理机构的情形的规定。
      修订内容:增加如下内容:“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书面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且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署名在先的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修订说明:作为复审程序委托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形,复审请求人有可能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会导致由谁来接收法律文书的问题出现。由于当事人委托多个代理机构的情形更多见于无效宣告程序,鉴于原审查指南在无效宣告程序部分对此已有规定,因此,借鉴无效宣告程序的做法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
      (3)增加针对委托涉外代理机构的规定。
      修订内容:增加如下内容:“对于属于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修订说明:比照修订后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内容作出补充规定,但考虑到复审程序的特殊性而重新规定了处理结果。由于复审请求须形式审查合格方能被受理,因此,如果在形式审查阶段发现存在本小节所述问题,则分别导致“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复审请求不予受理”这样的处理结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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