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信息编号:12361 查看次数:1477
发布时间:2011/9/8 9:07:5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8 9:07: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审查指南本章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依职权审查原则进行了修改;第二,对与一些特殊案件的合议组的组成有关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以及组成五人合议组的案件;第三,对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进行修改;第四,将本章的一部分内容移至其他章节。

      一、关于依职权审查原则(第2.4节)
      修订内容:将原审查指南的“依职权调查原则’,修改为“依职权审查原则”。原审查指南中,“依职权调查原则”一节仅写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调查”这样一句话,没有阐明其具体含义。审查实践中,不同合议组对“依职权调查”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对依职权审查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修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修订说明:就字面含义而言,“调查”所涉及的范围较小,一般仅涉及对已有证据或理由的调查。而“审查”除了包括对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或理由进行调查之外,还包括对证据或事实的认定以及对相关理由或证据的审查,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引人新的理由或证据,或依职权行使释明权。这样做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使其作出的审查决定更符合“合法原则”和“公正执法原则”。在审查程序上可以避免审查资源的浪费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将“依职权调查原则”修订为“依职权审查原则”,使之更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二、关于合议组的组成(第3.1节)
      修订内容:将“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进行重新审查的案件,应重新确定合议组成员,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重新审查工作”一段中的“应重新确定合议组成员,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重新审查工作”修改为“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
      修订说明:按照原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案件,应“重新确定合议组成员”。所谓“重新确定合议组成员”主要是指“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重新审查工作”,合议组组长及参审员一般可以不作更换。
      修订之后,删除了“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重新审查工作”这种解释性的内容,“重新成立合议组”就意味着包括合议组成员的全部更换和合议组成员部分更换这两种形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根据届时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在人员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全部更换合议组的成员,以充分体现客观公平的原则。

      三、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第3.2节)
      修订内容:将“需要成立五人合议组的,由主任委员决定,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改为“需要成立五人合议组的,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
      修订说明:实践中,需要扩大合议组的案件基本上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决定。为了使该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作出了上述修订。

      四、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第8节)
      修订内容: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该判决未写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中的“该判决未写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一语删除,并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进行合并,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规定:“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修订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直接进行改判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删除“该判决未写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并将复审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进行合并。

      五、关于本章的部分内容移至其他章节
      修订内容:删除了原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1、12,14,15、16节部分的内容,并将相应内容移至对应的章节。
      修订说明:原审查指南本章为总则,但是其中却包含了一些有关证据和公开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本次审查指南修订,将原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1、14、15、16节(与“证据”有关的内容)从本章删除后移至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本部分第八章;将原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2节(“公开的认定”)从本章删除后移至修订后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