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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信息编号:12223 查看次数:1247 发布时间:2011/9/2 8:44:3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 8:44: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4.2.2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适用本章第4.1.2节的规定。 4.2.3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参照本章第4.1.3节的相应规定。 4.2.4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 (5)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关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说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说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 申请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或者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 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审查。 6.1 判断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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