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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信息编号:12170 查看次数:1944 发布时间:2011/8/31 10:31:1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31 10:31: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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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五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1 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 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关于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2.1节的规定)。 应当注意,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速算法或口诀;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心理测验方法;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乐谱、食谱、棋谱; 锻炼身体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4.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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