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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信息编号:12107 查看次数:963
发布时间:2011/8/26 9:20: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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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3.审查程序

      3.1 授予专利权通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指定申请人补正的期限;
      (5)提示申请人补正时的文件种类和数量要求。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说明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准备驳回专利申请的倾向性意见;
      (4)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期限。

      3.4 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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