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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修订后审查指南的过渡办法


信息编号:12103 查看次数:2316
发布时间:2011/8/26 9:17:33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17:3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八号,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的审查指南同时废止。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订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以下规定的事项之外,自2006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订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
      对修订前、后的审查指南的过渡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分案申请,改变原申请类别的,按照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处理,即按照普通申请受理、审查;2006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改变原申请类别的分案申请,按照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处理,即不予受理。
      二、同一申请人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为克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缺陷而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的,按照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处理,即允许申请人自在后获得的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放弃其在先获得的专利权;同一申请人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或一件专利申请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而另一件专利申请在2006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相应情形,按照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处理。
      三、对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其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提交适用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4节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的相应规定,对其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新理由、新证据的审查适用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对于在2006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其外文证据中文译文的提交及对其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新理由、新证据的审查适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



    修订说明

      自《审查指南》(2001年版)于2001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已有近五年的时间。在此期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现,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和生物等高科技领域的技术迅速发展,中国专利年申请量成倍增长。为了适应经济和科技形势的这些重大变化,进一步完善专利审查制度,规范专利审查标准,迫切需要对《审查指南》进行全面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本次审查指南修订工作始于2005年3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3月上旬),前期准备工作。组建审查指南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指南主要修订内容的指导和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指南修订内容的基础研究和撰稿。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统一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确定修订的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2005年3月中旬至5月),广泛调查研究、收集意见,提出修订建议方案。在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发明人、申请人、代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以及司法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等对审查指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发明协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和各省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进行讨论,总结审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审查指南修订办公室通过书面方式和电子方式共收到建议1500余条。经过对全部建议进行深入分析,各工作小组提出了初步修订框架方案。
      第三阶段(2005年6月至7月),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修订框架。领导小组对各工作小组提出的初步修订框架方案进行会议讨论,从现有审查指南存在的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法和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等方面,逐项审议各工作小组提出修订的内容,原则上确定了修订的框架。
      第四阶段(2005年8月至12月中旬),撰稿阶段。在领导小组确定的修订框架范围内,各小组进行具体修订内容的撰稿,其间多次召开各工作小组、各部门和各审查流程之间的协调会,以保证修订内容的整体统一。形成了审查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五阶段(2005年12月下旬至2006年4月),对审查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将审查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同时,召开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分别听取发明人、申请人、代理人和公众的意见,司法部门的意见,部分国内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的意见,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意见。此阶段共收到建议800余条。其间,组织召开了多次协调会和领导小组审议会。
      第六阶段(2006年5月),审批和公布。2006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签署第三十八号令公布审查指南,审查指南全文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www.sipo.gov.cn)上向社会公开。
      第七阶段(2006年6月),审查指南(2006年版)出版发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审查指南的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从更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贸易发展出发,对审查指南进行全面修订;合理、科学地设置申请及审查程序,优化审查流程,既要使申请及审查程序更方便申请人,又要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有前瞻性地解决审查标准的统一问题,以利于审查质量的提高;对于迅速发展的技术领域,确定恰当的审查和保护标准;研究我国开展专利审查工作二十年来积累的审查实践经验,尽可能将这些宝贵经验体现在审查指南中。
      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对给申请人造成不便的内容进行修订,在程序规定上,从更加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尽量简化程序,并且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例如,简化了解除和辞去委托的手续,增设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更正程序。
      2.对造成执法不统一的规定进行修订。例如,统一了三种专利初步审查的审查程序,明确了实用新型和外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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