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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施行日期】信息编号:12100 查看次数:1528 发布时间:2011/8/26 9:15:4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6 9:15: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期及明令废止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施行日期、法的废止日期,以及法对其施行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施行日期,一般根据法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的情况有: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目前通常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该法生效前先在社会上宣传其内容和特点,让社会各界有所准备;另一方面,与该法有关的各部门也可以用这段缓冲时间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制定各种文件格式和内部办事程序,修改与该法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还可以培训相应的工作人员,熟悉该法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一旦新法正式实施后,即可以按其规定开展工作。 法的失效时间,即因法的终止而失去拘束力的时间,一般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方式。 明示废止,是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中明文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这种终止法的效力的方法直接用语言文字明确表示,被称为积极的表示方式,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 默示废止又被称为自然废止,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旧法与新法相冲突时适用新法的原则,因而实际上是废止旧法的效力的一种方式。一般认为,只有立法机关所立新法客观上与原有的法有矛盾,而立法时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才通过“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默示废止原法。 法的溯及力是指一部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没有溯及力。由于人们不可能根据尚未公布实施的法律来处理事务,因此,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立法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立法通常也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了使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律制度较好地衔接,对于自2001年7月1日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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