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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文件的方式和所提交的内容】


信息编号:12069 查看次数:2407
发布时间:2011/8/25 9:12: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5 9:12: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请文件外,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文件的方式和所提交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所邮寄的文件内容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所邮寄的文件内容一旦丢失便于查找;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邮局领取包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后,都要为各申请人建档立案即专利申请案卷,专利申请案卷是对专利审批、复审、无效等法律程序和涉及由权利归属纠纷的结果引起的相关程序的真实记录。
      本条第二款之所以要求首次申请后所提交的文件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是由专利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程序性所决定的。为了便于对专利申请案卷的管理,方便查找,提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作此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本条第三款“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的规定,是专利法上述规定在通过邮寄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中的具体落实。它是由专利申请主题的单一性所决定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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