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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案卷和专利登记簿的查阅、复制,以及相关案卷保存】


信息编号:12067 查看次数:1951
发布时间:2011/8/25 9:10: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5 9:10: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案卷和专利登记簿的查阅、复制,以及相关案卷保存的有关规定。
      对专利申请进行登记和公告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公众知悉和了解,为广大科研工作者了解该项技术当前发展的情况和预测其发展趋势,进而更好地促进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避免重复立项、重复研究,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同时,作为一项政府职责,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也应当采取此项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和法人开展专利信息服务。
      例如一家企业,为了寻求发展,要想在竞争中不断取胜,其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就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供对策。这样,就会经常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能还会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依据本条的规定,对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查阅或者复制也不是随意进行的,还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之所以要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是因为对专利权进行保护和管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权利对提出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的人进行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查阅,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查阅和复制的要求
      对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任何人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查阅和复制,在取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方可进行查阅和复制。
      (二)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1.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即: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阶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等)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专利申请案卷是对专利审批、复审、无效等法律程序和涉及由权利归属纠纷的结果引起的相关程序的真实记录。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审批程序和其他程序中可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导致公布的文本与原始文件不相一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以原始文本为依据,对符合规定的修改给予考虑,并在授权文本中加以确认和公告。
      专利权申请自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有关请求后,通过计算机制成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案卷核对无误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发送请求人。之后,将这一情况记载在申请案卷中。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专利申请案卷,均为未授权结案(视为撤回、主动撤回和驳回等)的案卷。而专利申请失效,就是由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导致专利申请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例如,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在通知申请人后,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充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即应当对该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这种情况被称为主动撤回。
      本条第三款所称专利申请案卷均为授权后结案(视为放弃专利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未缴年费失效、专利权期满和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等)的案卷。已放弃、被宣布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本来就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应当授一予专利权而授一予的申请,经一定程序宣布其无效的情况。
      未授权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为2年;授权后结案的案卷的保存期为3年。保存期均自结案日起算。有分案申请的原案案卷的保存期从最后结案案卷的结案日起算。重要的专利申请案卷经批准可不定期延长保存期限。
      对失效案卷的销毁,销毁前通过计算机作出案卷销毁清册,该清册记载的事项应当包括:被销毁的案卷的案卷号、基本著录项目、销毁日期。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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