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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可以对国际局作出的拒绝决定进行复查】


信息编号:12065 查看次数:1002
发布时间:2011/8/25 9:06: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5 9:06: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可以对国际局作出的拒绝决定进行复查的规定。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指定局请求对以下情况进行复查:
      受理局拒绝给予申请日,或者国际申请已经被视为撤回;
      受理局宣布对中国的指定已经被视为撤回;
      国际局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国际申请的登记本而宣布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国际申请遭到拒绝或者被视为撤回,则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复查,同时请求国际局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送有关档案文件的副本。复查请求‘要在收到国际单位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并在请求中陈述要求复查的理由,附上国际单位所作出的决定。
      经复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关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关国际单位的决定是不正确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有效,继续进入国家阶段。对于受理局未给予国际申请日的申请,该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依然是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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