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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必须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信息编号:12064 查看次数:1061 发布时间:2011/8/25 9:05:46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5 9:05: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进入国家阶段必须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缴纳所进入国家专利法(指定国或选定国)规定的费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也应当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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