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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文件和缴纳费用的期限和方式】信息编号:12063 查看次数:1029 发布时间:2011/8/25 9:04: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5 9:04: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和缴纳费用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文件之日为提交日、收到费用之日为缴纳日。
提交的文件邮递延误的,申请人自发现延误之日起1个月内证明该文件已经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前S日交付邮寄的,该文件视为在期限届满之日收到。但是,申请人提供证明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个月。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文件,可以使用传真方式。申请人使用传真方式的,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传真件之日为提交日。申请人应当自发送传真之日起14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传真件的原件。期满未提交原件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文件和缴纳费用的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文件的,是以邮戳日为递交日、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和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是以收到日为准,所以有必要在本条明确,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各种文件和缴纳的费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和缴纳日。 申请人提交的译文和文件可以面交、邮寄或者传真,无论哪种方式,均以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日期为递交日,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合作条约处收到日。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提交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原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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