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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认定不符合单一性的,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办理的手续】信息编号:12062 查看次数:1159 发布时间:2011/8/25 9:03: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5 9:03: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后,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认定不符合单一性的,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办理的手续的规定。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际申请指定的任何国家局,在给予申请人改正国际申请的机会之前,不得以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为理由驳回国际申请。因此,本条规定,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申请可以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国际局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在2个月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以便将上述内容作为该国际申请的有效部分,如果申请人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则应通知申请人,国际申请中未经国际检索或者初步审查的部分被视为撤回,这部分内容将不再作为审查的基础。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人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与国际局所作出的结论不一致,则应对所有要求保护的主题进行审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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