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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予以公布及公布的法律效力】信息编号:12061 查看次数:1155 发布时间:2011/8/25 9:02:3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5 9:02: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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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解释】本条是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予以公布及公布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国际申请自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由国际局予以公布;如果国际公布所使用的语言和在指定国按本国法公布所使用的语言不同,该国的本国法可以规定国际公布的效力自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本按本国法的规定公布时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由于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可使用的国际公布语言较多,中文作为国际公布语言,如果国际申请是以中文提交的,那么国际局则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如果国际申请是以中文以外的语言公布的,则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语一言公布国际申请。也就是说,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公布时,有的是用中文公布,有的是用中文以外的语言公布,因此,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条规定,只有以中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才能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有关临时保护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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