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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国际申请中文译文错误的改正】


信息编号:12057 查看次数:1411
发布时间:2011/8/24 10:00:17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4 10:00: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提交译文的改正页,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解释】本条规定了对国际申请中文译文错误的改正。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已被确定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在所指定的国家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也就是说,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后,该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是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如果国际申请是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则应提交中文译文。
      当申请人发现中文译文有错误的,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该申请的译文的准备工作前,或者在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进行修改译文错误,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中文译文错误的,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改正译文错误,同时缴纳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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