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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指定实用新型专利种类或发明专利种类的,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件的期限】


信息编号:12056 查看次数:1148
发布时间:2011/8/24 9:59:2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4 9:59:2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一百零九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际申请指定实用新型专利种类或发明专利种类的,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件的期限。
      在国际阶段,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以对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由此可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有了多次修改机会。但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应当有机会向选定局或指定局提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条正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国际申请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后1个月内修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修改专利申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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