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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指定国可以提前处理国际申请】信息编号:12055 查看次数:1186 发布时间:2011/8/24 9:58: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4 9:58: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一百零八条 在优先权日起2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解释】本条规定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指定国可以提前处理国际申请。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的期限届满前,任何指定国不应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但指定国根据申请人的明确请求,可以在任何时候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 本条是针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而制定的,但是申请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提前处理的请求,只能针对其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国家公布前的准备工作提前,而不能请求可以启动发明实质审查程序。要求对该国际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申请人必须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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