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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办理哪些手续】信息编号:12054 查看次数:1242 发布时间:2011/8/24 9:57:3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4 9:57: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按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有书写错误或者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或者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提出改正请求的,应当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优先权要求在国际阶段视为未提出并经国际局公布该信息,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优先权要求。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由于国际申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按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专利合作条约第八条规定,国际申请可以向成员国提出对该成员国有效的一项或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该国要求优先权的条件和效力应当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对于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已经作出审查,即对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提出、申请人是否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国际申请日前12个月以内等已经作出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作为国际申请的指定国或选定国的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不再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但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时仍未写明的,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有书写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提出改正请求,改正请求应当以意见书的形式提出。这里所说的书写错误是指由于书写中的疏忽造成的错误,也就是说只有疏忽性质的错误才允许改正。此外,进入国家阶段以后提出的改正请求不予考虑;也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向受理局提交、或者请求受理局制作优先权文件的要求,作为指定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而是请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供。如果国际局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按规定提交优先权文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期满仍未提交的,相应的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由国际局提供了优先权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优先权文件进行审查,并以该文件为依据,检查优先权声明中的各项内容,如果与优先权文件记载不一致,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如果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或受理局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宣布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则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不予考虑。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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