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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补办或者必要时需要补办的手续、证明材料等,以及不办理的法律后果】


信息编号:12051 查看次数:1056
发布时间:2011/8/24 9:54: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4 9:54: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二)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时,应当提供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四)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第(一)项或者第(二)项内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期满未补正第(三)项内容的,该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未满足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补办或者必要时需要补办的手续、证明材料等,以及不办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中所有的指定国的国家法律不要求在提出国家申请时必须写出发明人姓名,则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不写出发明人姓名。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人姓名,如果请求书中缺少发明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受理该专利申请,但发明人的姓名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后补上。因此,本条规定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声明中应当指明发明人姓名。未指明发明人姓名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国际阶段,如果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状态发生变化,则申请人应当在国际局办理变更手续。国际局把变更事项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变更通知书传送给各指定国。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国际局把记录变更通知书传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通知书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即转让申请权发生申请人变化),在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变更申请人的有关法律文件,例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等。但是如果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时,则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该国际申请被视为撤回。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是否有权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进行检查,如果在后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或者在后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或者在后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由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的转让、赠与而享有优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认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检查过程中,有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又不是同一人,或者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也发生变化的情况,必要时,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在指定期限内未补交的,该优先权被视为未提出。经检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无权享有优先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优先权视为未要求通知。
      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如果该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情形,则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应当声明,并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中予以说明,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即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并在指定期限内未补交的,该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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