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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的手续时可以补正的情况】


信息编号:12047 查看次数:898
发布时间:2011/8/24 9:52:0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4 9:52: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一百零三条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三)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四)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期限届满申请人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中国的手续时可以补正的几种情况。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虽然一些手续没有按要求办理,但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完成补正手续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被视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该申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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