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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的效力在中国终止的情形】信息编号:12045 查看次数:1078 发布时间:2011/8/24 9:51:04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4 9:51:0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人在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或者在该期限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未写明国际申请号的; (二)未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宽限费的; (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的。 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已经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际申请的效力在中国终止的两种情形,一是在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的手续,二是办理的进入中国的手续有本条规定的情形。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第一百零一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应当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没有办理进入手续的,或者虽然办理了进入手续,但是存在本条第1款所述缺陷的,或者是在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进入手续,但是在期限届满时仍然没有缴纳宽限费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后,申请人不能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恢复申请效力的请求,但是申请人提出耽误上述期限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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