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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即被视为中国国家申请的申请日,以及国际申请在我国终止效力】


信息编号:12025 查看次数:1310
发布时间:2011/8/23 9:55:1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23 9:55:1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一百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解释】本条规定了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即被视为中国国家申请的申请日,以及国际申请在我国终止效力的情况。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是由国际申请的受理局经审查符合规定后确定的。因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指定了中国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承认该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即该申请日被视为是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际申请的申请日进行审查。
      指定了中国的国际申请,如果在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前,该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或者该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或者被认定撤回,则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进入我国的手续。
      国际申请指定中国,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定中国,二是指明保护类型。对于以上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布册为依据,对国际申请的指定情况进行认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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